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。第一次業主大會由原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召集。成立業主委員會后,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每年召開一次以上的業主大會。業主委員會負責在大會召開7天前將業主大會召開的日期、內容送達每位業主。
業主委員會委員數額,一般設10一15人,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適當增減,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,最多不得多于20人,并在委員會中選出主任、副主任、秘書各1人。業主委員會可聘請區建委(建設局)、區國土房管局、區規劃局、區環衛局、街道辦、派出所等有管單位的人員擔任業主委員會的顧問。
業主要員會必須制訂章程,確定組織機構,并經業主大會通過。
業主委員會需向區民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,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。
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,每屆期滿前兩個月,由本屆業主委員會主持召開業主代表大會,選舉下屆業主委員會委員。業主要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。業主委員會法人變更須辦理社會團體變更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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